郑州市档案局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委托行政执法权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14-10-24 00:00  
    近日,郑州市档案局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中心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行政处罚权、行政确认权等行政执法权从受理(登记)、审核、最后审批(批准)全程委托给航空实验区管委会实施,委托期限为5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中国首个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为进一步理顺航空港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该区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今年8月,郑州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下发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依照《方案》,郑州市档案局梳理出应当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共23项,经与航空港区数次商讨后,正式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将委托内容在“郑州档案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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