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全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座谈会”上,郑州市档案局正式颁布实施《郑州市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归档范围、分类、整理和移交、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罚则和附则共七章二十六条。该《办法》是我市出台的首个有关农业农村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它标志着我市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该《办法》将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所属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实际,重点将涉及民生的土地存(延)包、山林承包、征地拆迁、宅基地划分、城中村改造、村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管理、计划生育、信访案件、四议两公开、村土特产品、断档断代的农业生产工具、生活用品、民间工艺品等档案列入了归档范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特别是该《办法》明确了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政村撤销合并时,对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作了规定,即行政村在撤销、合并时,村所有档案移交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换届前应将保管的所有档案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目录)后封存,待换届后,再将所封存的所有档案和清册(移交目录)移交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下一届村民委员会,并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监督封存和移交,防止档案散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