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4-23 00:00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政务党务公开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二.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和局党委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三)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五)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部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部门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分管领导予以批评,取消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责令部门领导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个人和处室年度评先资格,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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