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0-07 10:04  

    为规范我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防止和纠正档案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我局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档案违法行为时,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局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须经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6、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三、在郑州档案信息网上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四、我局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加强案卷管理。政策法规处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我局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件包括备案报告、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份。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六、市政府法制部门需查阅与该重大档案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

    七、建立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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