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权责清单配套机制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档案局  时间:2016-05-11 09:18  

郑档办〔2016〕13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落实权责清单对外公布等具体任务,确保清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将建立完善权责清单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郑州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或者部门间职能调整,对相关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是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处室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政权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按照公布的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三)地方政府实施机构改革,执法依据及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对确需调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或者责任清单的,相关处室应当自行政权力或者职责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修订行政权责清单,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审改办审批。

       第七条 对因行政权责清单应调整而未调整、逾期不修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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