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议、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局各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进行执法评议。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档案局各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卷”原则。
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报告(或申请书);
(四)调查笔录;
(五)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七)听证材料;
(八)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
(九)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和流程记录及相关材料;
(十)行政决定执行情况相关材料;
(十一)案卷封底;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所有案卷材料应当使用原件,没有原件的应使用复印件并附加说明。
第五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对本机构库存档案进行鉴定,按照规定定期移送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同级档案馆;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用执法机构自查为主,评查小组专项评查为辅的方式。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自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将评查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查小组不定期开展专项评查。
第八条 专项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评查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并听取汇报。
查阅案卷以全部检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共同标准为:
(一)主体合格;
(二)行政行为相对人适格;
(三)事实认定清楚;
(四)证据确凿充分;
(五)执法程序合法;
(六)适用依据正确;
(七)执法内容适当;
(八)执法文书规范;
(九)卷宗材料齐全;
(十)立卷归档及时,装订规范。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四)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 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 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
(二) 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 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四)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记录;
(二) 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
(三) 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 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四)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 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