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1〕81号)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梳理后确定的《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郑州市档案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郑州市档案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0.11.19 |
3 |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6.1 |
4 |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 市政府 | 1993.1.28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共17项)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5、《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二)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档案原始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档案的;”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六、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七、档案未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档案未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八、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三)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九、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四)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五)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一、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六)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二、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三、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八)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四、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九)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五、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六、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档案原始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二)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档案原始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十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
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赠送档案,以及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属于省级、省辖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属于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属于专门、部门、企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专门、部门、企业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和决定。”
三、延期开放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四、利用未开放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在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强制(共1项)
一、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确认(共2项)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鉴定、验收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鉴定、验收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郑州市档案局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档案管理登记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重大活动的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对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天文、地理等自然现象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接收和保管。举办上述各类活动,主办和参与组织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活动形成的档案。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主办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手续。
三、未开放档案公布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专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其归属的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设立专门档案馆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需要设置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档案的专门档案馆,应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归口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本专门领域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具体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发生争议时,专门档案馆接收复制件,综合档案馆接收原件。”
五、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
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集中管理本单位内各业务科室、分支机构的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可成立企业档案馆,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奖励在档案收集、整理、利用、保护、管理和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征集、征购档案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提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七)抢救档案有功,使国家和集体档案免遭损失的;
(八)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