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档[2010]75号关于印发《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合同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6-20 00:00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合同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档案局

   2010年11月12日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合同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档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郑州市档案局为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五)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六)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局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局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局属二级机构以及其他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核。

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法制部门负责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局机关各处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局政策法规处书面报告,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报备案;局属二级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局政策法规处书面报备。

第九条 郑州市档案局以及局属二级机构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1次,并将清理情况报告据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后以书面形式统一通报政府法制办。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我局开展的年度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以及局属二级机构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机构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和本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四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与局政策法规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政府法制办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以及局属二级机构在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有关合同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十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出具法制审核修改意见的,起草合同的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决定。

第二十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合同意向、协议、承诺、合约等具有协商性质并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文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因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属于市政府批准签订有我局履行的有关合同,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取得市政府的支持,为合同的继续实施寻求解决的对策。属于我局批准由局属二级机构履行的合同,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有关情况,取得市政府法制办的支持,并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行使正当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局属二级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我局和局属二级机构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擅自

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法制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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