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档[2010]34号郑州市档案局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6-20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做好档案法制工作,以适应依法行政新形势需要,经研究决定,制定《郑州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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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档案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  档案管理  行政复议  通知                  

郑州市档案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       

                                    (共印100份)   

郑州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档案,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机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程序,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复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档案工作由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  凡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各种形式的案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完整。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按案件分年度单独立卷归档保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跨年度的,应当以办结年度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每案立专卷,案卷号实行一案一号。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下列规定立卷:

(一)密不可分的文字材料依原顺序排列在一起;

(二)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四)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五)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六)照片、图片等证据注明证明事项;

(七)音像、光盘、 U盘等存储介质证据,在卷内目录注明,用专袋随卷保存。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立卷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间顺序及案件实际情况,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口诉记录)及附件(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材料);

(五)受理案件通知书、答复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审批表;

(六)被申请人答复书及附件(法律依据、证明材料);

(七)第三人意见及附件(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九)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 

(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通知书及审批表; 

(十一)行政复议听证记录;

(十二)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及审批表; 

(十三)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审批表;

(十四)恢复审理通知书及审批表;

(十五)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六)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及审批表;

(十七)行政复议调解书及审批表;

(十八)行政复议和解书;

(十九)讨论案件记录;

(二十)行政复议委员会评议材料;

(二十一)结案报告;

(二十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本、审批表及拟定稿);

(二十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本、审批表及拟定稿); 

(二十四)行政复议意见书及审批表;

(二十五)行政复议建议书及审批表;

(二十六)送达回证; 

(二十七)备考表; 

(二十八)案卷封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未列举的行政复议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卷内文件材料装订前,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应当修补或者复制;

(二)卷内凡是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等易褪色不易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书写的材料及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材料,要制作复印件,与原件一并归档。传真件一律制作复印件;

(三)材料纸张均以A4纸为标准。纸张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应当加衬边,纸张过大的应当折叠。加衬边或者折叠不超过案卷封面的长、宽规格;

(四)必须归档的信封应当打开平放,不得去除邮票; 

(五)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随附汉语译文;

(六)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全部剔除。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封面所列项目,应当使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或者打印,如用手写的,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迹要求规范、清晰、工整。

案由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立卷时间等应当填写清晰。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文件材料顺序填写,在页号栏内,只填写每份材料第一页的起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第一页的起号和最后一页的止号。卷内目录由序号、文件编号、文件材料名称、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其他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次顺序编写案卷页号。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每册都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号。正面编在右上方,反面编在左上方,无字页不编号。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日期,以行政复议机关(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最终行政复议文件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按照归档顺序编写案卷号。案卷号编写以年度为单位,顺序从“1”开始,按照结案时间顺序依次编排填写。

第十八条  照片、图表、音像资料、光盘、U盘等不便粘贴、装订归档保存的材料,应当使用专袋随卷保存。照片、图片、音像资料专袋上应当注明拍摄、录音、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和制作者等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采取三孔一线装订方法,装订不得遮蔽文字、图片等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每册案卷以二百页为限,超过二百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分册顺序号。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应当经有关负责人审阅签名,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或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性质、类型、特点,分为永久、定期(30年、10年)两种。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系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继续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办结的行政复议档案按保管期限、载体分别编制案卷目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应设立专用库房或专柜保管档案,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购置必需的档案保管、保护设备,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标准,并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和保护技术,保证档案的安全,有条件的单位应将案卷全文数字化,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杀虫、灭鼠、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应设立阅卷室,接待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应当制定行政复议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依据利用制度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一)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按规定调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二)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案卷;

    (三) 外单位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凭单位公函并经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四) 行政复议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因上级行政机关调借案件档案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五)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三十条  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报告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复制的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档案局、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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