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档[2010]2号关于印发郑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6-20 00:00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郑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档案局

   2010年3月8日

郑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档案工作的重要信息; 
    (三)有关本单位的重要信息; 
    (四)本单位制定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 
    (五)档案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六)本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八)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 
    (九)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分工情况; 
    (十一)本单位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郑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郑州档案信息网。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心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党支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各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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