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档[2009]33号关于修订《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6-20 00:00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8号)的要求,《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郑州市档案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档〔2006〕37号、郑档〔2007〕43号)同时废止。

2009年7月8日

郑州市档案局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非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大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大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三、涂改、伪造档案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大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四、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值低,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值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的。

(2)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出卖档案数量不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数量不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久的。

(3)违法取得数量较大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4-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大的。

(2)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保存期限为长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倒卖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格低,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值低、造成一定危害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不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

(2)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不少于5(页、件、盘)以上,但保管期限长久的。

(3)违法取得数量较大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的。

(5)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大的。

(2)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存期限是长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造成后果的。

(4)对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六、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致使单位档案混乱,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造成一定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50-6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50-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不少于3-5(页、件、盘),但保存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70-1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5(页、件、盘)以上的。

(2)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不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收受检查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100-2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00-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较大的。

(2)故意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保存期限为长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或执法人员。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300-4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00-600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3、《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七、档案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没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价值低,造成一定危害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50-6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50-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不少于3-5(页、件、盘),但保存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70-1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5(页、件、盘)以上的。

(2)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不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收受检查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100-2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00-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较大的。

(2)故意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保存期限为长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或执法人员。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300-4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00-600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档案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八、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未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造成一定危害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6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50-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造成档案寿命保存短的。

(2)故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造成档案潮湿、虫咬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70-1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造成质量较差的。

(2)故意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造成档案破损严重的。

(3)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100-2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00-400元。

5、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数量较大的。

(2)故意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案卷,造成档案破损严重的。

(3)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或执法人员。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300-4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00-600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三)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九、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造成档案保管差的条件,不明显的,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改善档案保管差的条件,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造成一定危害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6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50-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明知档案保管条件差,不告知,不解决。

(2)故意不改善保管条件,造成档案安全隐患存在。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70-1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改善保管条件,造成档案不完整、不安全。

(2)故意推诿,造成档案丢失5(页、件、盘)以上。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

(5)危及档案保管安全与完整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100-2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00-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改善保管条件,造成档案不完整、不安全,情况严重。

(2)故意推诿,造成档案丢失5(页、件、盘)以上,具有较大保管价值。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况严重。

(4)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5)危及档案保管安全与完整,情况严重。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300-4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00-600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四)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致使档案数量丢失1-2(页、件、盘),造成一定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3-5(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价值低。

(2)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50-6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50-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5(页、件、盘)以上的。

(2)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70-1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造成档案不完整、不安全。

(2)故意推诿,造成档案丢失5(页、件、盘)以上。

(3)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对个处以处罚100-2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00-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造成档案不完整、不安全严重的。

(2)造成社会影响大的。

(3)无理由拒绝移交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300-4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00-600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五)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一、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1-2(页、件、盘)。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3-5(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价值低。

(2)故意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采取措施不力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6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50-100  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故意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造成单位档案数量丢失3-5(页、件、盘),保管期限长久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70-1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0-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采取措施的,造成档案数量丢失5(页、件、盘)以上的。

(2)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100-2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  200-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不采取措施,造成保管期限长久、价值高的档案数量丢失5(页、件、盘)以上。

(2)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3)抗拒执法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和执法人员。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300-4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  400-600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六)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二、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 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档案数量大的。

(2)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三、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档案数量大的。

(2)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八)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四、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数量大的。

(2) 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九)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五、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数量大的。

(2)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六、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数量大的。

(2) 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二)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原始档案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十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600-1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2000-3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4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数量大的。

(2)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且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处罚5000元,对单位处以处罚10万元。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十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处罚”。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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