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郑州市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打击各种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在郑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现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投诉、举报。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档案原始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7、档案未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8、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9、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10、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1、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2、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13、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14、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1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6、违反其他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受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原则。郑州市档案局和各县(市)、区档案局应依法受理对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投诉及举报。
三、受理途径
电话: 0371-67180735;传真0371-67181173。
邮箱: dajfg@sina.com
信函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3号郑州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50007。
四、受理程序
郑州市档案局对投诉、举报是否受理及其理由是否成立,一般在接到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郑州市档案局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自接到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管辖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投诉、举报人的通讯联系方法不明的(如未留姓名、地址、电话),则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不予告知。
五、权利和义务
郑州市档案局有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的权利,投诉、举报人有了解、获知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处理情况的权利和配合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义务。
郑州市档案局在查处案件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投诉、举报人及协助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并对其负有保密的义务。
2009年3月9日
郑州市档案局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表
编号:
举 报 人 情 况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家庭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 | | ||||||||||
被举报人情况 | 个人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或住址 | | ||||||||||
单位 | 单位 |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邮编 | | ||||||
举 报 情 况 | 举报事由 | | |||||||||
举报时间 | | ||||||||||
举报地点 | | ||||||||||
档案违法行为事实情况及证据情况: |
(共 页) 接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