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档[2008]49号郑州市档案局关于在市直部分行政事业机构调整中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6-20 00:00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市直部分行政事业机构调整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调整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郑州市委九届63次常委会会议纪要》(2008621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75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如何做好档案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此次机构调整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档案资料清理、交接工作的领导,把档案资料清理、交接工作纳入本单位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同步进行。要建立档案资料清理、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资料的清理、归档和交接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完毕,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二、此次机构调整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做好档案资料清理、整理和交接工作。原机关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各门类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以及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分散、留存、转移和销毁,违者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凡机构调整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将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以确保档案在机构改革中的完整与安全。

三、此次机构调整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和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全部档案分别作为单独全宗向市档案馆移交,新成立的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另设全宗。

原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州市建委及所属二级机构所形成和保管的档案不能因部分机构职能划分、调整而带到新的部门和单位。

(二)原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所属的市政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虽然调整到市建委,但原职能未变,档案仍由本单位自己保管。

(三)郑州市经联办整体并入郑州市投资促进局后,原机关全部档案应作为单独全宗向市档案馆移交,新成立的郑州市投资促进局另设全宗。

原郑州市节会办和郑州市会展办全部档案应作为单独全宗向市档案馆移交,新组建的郑州市文化产业办公室另设全宗。

(四)郑州市中小企业局整体并入郑州市经委后。原机关全部档案应作为单独全宗向市档案馆移交。

(五)原郑州市外事办公室和郑州市侨务办公室机关全部档案分别作为单独全宗向市档案馆移交。新组建的郑州市外事侨务局另设全宗。

凡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保持其完整性,机构调整前形成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荣誉档案和专业档案以及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等要全部移交进馆。

五、在机构调整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郑州市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郑州市档案局

                                                                                  2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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