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档〔2014〕47号 郑州市档案局关于修订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档案局     时间:2014-11-19 00:00  

 

 

 

郑档〔2014〕47号

 

 

郑州市档案局关于修订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4〕90号)等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郑州市档案局关于修订郑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档〔2009〕33号)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郑州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非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1万-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600-2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大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3000-5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6万-10万元。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1万-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600-2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大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3000-5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6万-10万元。

 

3

涂改、伪造档案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且保存价值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1万-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600-2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

(3)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数量大的。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的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3000-5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6万-10万元。

 

4

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值低,没有造成后果的。

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值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1万-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短期的。

(2)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出卖档案数量不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600-2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的。

(2)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数量不少于5(页、件、盘),但保管期限为长久的。

(3)违法取得数量较大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造成较大影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3-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大的。

(1)故意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保存期限为长久的。

(2)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4)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3000-5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6万-10万元。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倒卖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格低,没有造成后果的。

警告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1-2(页、件、盘),保管期限短且价值低、造成一定危害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个处以罚款500-1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1万-2万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3-5(页、件、盘),保管期限为短期的。

(2)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不少于3(页、件、盘),但保存价值较高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600-2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2万-3万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5(页、件、盘)以上。

(2)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不少于5(页、件、盘)以上,但保管期限长久的。

(3)违法取得数量较大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的。

(5)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6万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大的。

(2)故意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存期限是长久的。

(3)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造成后果的。

(4)对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5)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个人处以罚款3000-5000元;

对单位处以罚款6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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