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来源:郑州市档案局     时间:2015-06-15 00:00  

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行政权责

名称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

1

行政许可共0项







2

行政处罚共5项







2.1


015102000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处


2.2


015102000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处


2.3


0151020003

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处


2.4


015102000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处


2.5


015102000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处


3

行政强制共1项







3.1


0151030001

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履行义务阶段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催告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法定复议诉讼阶段责任:记录、复核陈述申辩。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责任:审核《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法定材料,结案。

法规处


4

行政征收共0项







5

行政给付共0项







6

行政裁决共0项







7

行政确认共0项







7.1








8

行政奖励共1项







8.1


0101080052

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4、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1993年1月10日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征集、征购档案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提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七)抢救档案有功,使国家和集体档案免遭损失的; (八)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制定计划阶段责任:依法制定奖励计划,发布奖励申请信息。 受理申请阶段责任:受理申请材料,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双绞线过初审的,告知已受理。 评审阶段责任: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公示阶段责任:公示相关奖励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奖励决定、实施阶段责任:作出奖励决定,实施奖励。

组织人事处


9

行政检查共0项







10

基本公用服务共4项







10.1


0151110001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登记受理阶段: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审核申请阶段: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具体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审核。决定答复阶段:拟制信息公开告知书,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提供信息阶段:对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于10日内向当事人提供所需信息。

办公室


10.2


015111000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登记审核阶段:填写《档案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保密审核,并做好登记。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办公室


10.3


0151110003

信访事项处理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局纪委


10.4


0151110004

行政执法投诉

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10年9月5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3、第七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4、第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 调查取证阶段:对受理立案的,及时交办、转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限期办理,并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或不当,通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单位;投诉情况属实的,且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发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撤消、改变或责令改正。送达告知阶段: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法规处


11

其他行政权力共6项







11.1


0151110001

档案馆延期开放档案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资料预审阶段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相关处室受理预审申请材料。审核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决定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登记,正式受理;确定准予或不准予延期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档案馆处


11.2


0151110002

档案移交期限变更的批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属于省级、省辖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属于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属于专门、部门、企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专门、部门、企业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和决定。

资料预审阶段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相关处室受理预审申请材料。审核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决定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登记,正式受理;确定准予或不准予变更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档案馆处


11.3


0151110003

责令限期改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备案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 (五)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3、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1993年1月10日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三十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照程序报请立案。调查取证阶段责任: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审核阶段责任:拟写调查情况报告,并按程序由分管局长审核。 做出决定阶段责任:局长或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执行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法规处


11.4


0151110004

责令赔偿损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按照档案损失价值予以赔偿;不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后予以赔偿。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按照程序报请立案。调查取证阶段责任: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造成档案损失的,提请评估委员会进行损失价值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阶段责任: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档案损失的价值,提出赔偿数额建议。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评估委员会根据专家提出的赔偿数额建议,作出《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档案损失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规处


11.5


0151110005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档案管理

登记

1、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预审阶段责任: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决定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对核准登记单位发放档案管理登记证,对变更或注销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机关处、企业处、

档案馆处


11.6


0151110006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鉴定

1、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审阶段责任:申请 人提出申请,由相关处室对申请材料预审。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预检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实地对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情况和项目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预评价。验收阶段责任:受理后,在项目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时,作出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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