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权责编号 | 0151020001 | 行政权责名称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 ||
登记立案 (受理)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3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0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送达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权责编号 | 0151020002 | 行政权责名称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 ||
登记立案 (受理)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3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0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送达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权责编号 | 0151020003 | 行政权责名称 | 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 ||
登记立案 (受理)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3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0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送达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权责编号 | 0151020004 | 行政权责名称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 ||
登记立案 (受理)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3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0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送达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权责编号 | 0151020005 | 行政权责名称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 ||
登记立案 (受理)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3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0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送达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强制 | 权责编号 | 0151030001 | 行政权责名称 | 加处罚款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情况复杂的报经局领导批准,一次延长10天,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
催告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3工作日 | 申请强制执行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7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5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奖励 | 权责编号 | 0151080001 | 行政权责名称 | 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1993年1月10日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二)收集、整理、征集、征购档案有突出贡献的;(三)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对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五)提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六)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七)抢救档案有功,使国家和集体档案免遭损失的;(八)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 ||||||||
承办处室 | 组织人事处 | 处室负责人 | 张俊峰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组织人事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张俊峰 | 作出决定岗 | 组织人事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张俊峰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基本公共服务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1 | 行政权责名称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1、热情接待来访申请人,积极受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对可公开信息按规定主动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公开。 3、如果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将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公开,将指引申请人自行查阅。 4、信息咨询联系方式:电话、邮件等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1173 或zzdabgs@126.com 。 | |||||||
承办处室 | 办公室 | 处室负责人 | 孙超峰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工作日 | ||
登记受理岗 | 办公室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孙超峰 3工作日 | 答复办理岗 | 机关处、科教处、企业处、政策法规处、档案馆处、组织人事处、市档案馆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黄琳、王原等 7工作日 | ||
作出答复岗 | 办公室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孙超峰 3工作日 | 提供答复岗 | 办公室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孙超峰 2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或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67177570 67186538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基本公共服务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2 | 行政权责名称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1、按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 2、及时梳理本单位工作信息,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含,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途径,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3、认真编制公示信息相关指南,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耐心细致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4、加强网站和各项服务平台维护和管理,在巩固现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途径,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信访信息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信息咨询方式:电话 联系人:办公室 咨询电话: 67181173 | ||||||||
承办处室 | 办公室 | 处室负责人 | 孙超峰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15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情况复杂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 |||
登记受理岗 | 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孙超峰、 蔡蓉、 张俊峰 3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 | 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孙超峰、蔡蓉、 张俊峰 5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 | 市档案局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徐宏杰 3工作日 | 送达岗 | 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孙超峰、蔡蓉、 张俊峰 2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2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省工信厅 2.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陈维忠 65509862 2、张俊鸽67770393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基本公共服务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3 | 行政权责名称 | 信访事项处理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及时办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积极做好日常信访事项的复核复查工作。 2、加强政务公开。通过网站、信访处接待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机构职能、政策文件等各类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明确责任,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依法履行职责,信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4、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投诉,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不滥用权利、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拿卡要、不收受礼品。 5、咨询联系方式:电话、邮件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371-67180735 联系邮箱:dajfgc@126com | ||||||||
承办处室 | 局纪委 | 处室负责人 | 杜红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 | |||
登记受理岗 | 局纪委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杜红 7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 | 局纪委、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杜红、蔡蓉 7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 | 市档案局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徐宏杰 10工作日 | 送达岗 | 局纪委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杜红 5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1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 | 1.市人民政府 2.市政府法制办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陈维忠 65509862 2、张俊鸽 67770393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基本公共服务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4 | 行政权责名称 |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1、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人的秘密,严禁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2、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同级转送的投诉事项,按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完结,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及涉案单位。 3、对受理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投诉方式(投诉电话:67180735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投诉邮箱:dajfgc@126.com )。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6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情况复杂的案件报局领导审批 | |||||
登记受理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10工作日 | 调查取证岗 | 各县(市、区)档案局,机关各处室、市档案馆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各单位负责人 30工作日 | |||||
作出决定岗 | 各县(市、区)档案局,机关各处室、市档案馆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各单位负责人 10工作日 | 送达岗 | 调查处理单位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单位负责人 10工作日 | |||||
法制审核岗位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行政复议机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6 | 行政权责名称 |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鉴定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承办处室 | 企业处 | 处室负责人 | 阮享云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企业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阮享云 | 作出决定岗 | 企业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阮享云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5 | 行政权责名称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档案管理登记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修订,豫人常[2002]9号)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 ||||||||
承办处室 | 机关处、企业处、档案馆处 | 处室负责人 | 黄琳、阮享云、杨丽红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机关处、企业处、档案馆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黄琳、阮享云、杨丽红 | 作出决定岗 | 机关处、企业处、档案馆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黄琳、阮享云、杨丽红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4 | 行政权责名称 | 责令赔偿损失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作出决定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3 | 行政权责名称 | 责令限期改正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
承办处室 | 法规处 | 处室负责人 | 蔡蓉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作出决定岗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2 | 行政权责名称 | 档案移交期限变更的批准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
承办处室 | 档案馆处 | 处室负责人 | 杨丽红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档案馆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杨丽红 | 作出决定岗 | 档案馆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杨丽红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
郑州市档案局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编号 | 0151110001 | 行政权责名称 | 档案馆延期开放档案的批准 | 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承诺) | |||
法律依据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
承办处室 | 档案馆处 | 处室负责人 | 杨丽红 |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 的条件 | |||
受理岗 | 档案馆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杨丽红 | 作出决定岗 | 档案馆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杨丽红 | ||
法制审核岗位 | 法规处 | 岗位负责人 及时限 | 蔡蓉 | 行政复议机构 | 1.郑州市政府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1.张俊鸽67770393 2.蔡千树65901244 | ||
执法投诉机构 | 法规处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蔡蓉 67180735 | 纪检监察机构 | 局纪委 | 联系方式 及负责人 | 杜红 67186538 | ||
备注: |